福建莆田6人参与生产、销售阿迪达斯和耐克的冒牌鞋,非法经营数额超千万元。2月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上述6人被提起公诉。
经检察院查明,2019年间,黄某灿与卢某华二人按照5:1的比例,共同出资,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工厂内生产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椰子350款”“椰子700款”运动鞋,以及“耐克”品牌“乔丹11系列”运动鞋。并将上述侵权鞋存放于谢某某(另案处理)公司的仓库内。
其中,黄某灿负责日常管理;卢某华、黄某梅负责原材料采购;陈某哥负责货款收取及记账;并雇佣阮某梅负责生产管理;雇佣黄某华负责线上接单、配货等销售环节的管理;雇佣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仓库搬运、配货、送货等工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0年年底,黄某灿与卢某华经商议,将工厂设备搬离,并将原仓库内存放的侵权鞋运送至位于荔城区与涵江区的仓库内分别存放,部分销售。
202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一伙在荔城区继续从事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椰子运动鞋的裁断、加工,并将生产的半成品经由武某某(另案处理)运送至城厢区欧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行成品加工。
2021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荔城区一加工厂内扣押半成品鞋面13双、鞋垫917双;一仓库内查扣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椰子700款”5070双、“椰子350款”30850双;在涵江区一仓库内查扣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椰子350款”14260双。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成品鞋均系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阿迪达斯”品牌“椰子350款”的销售价格为每双100元至120元不等,“阿迪达斯”品牌“椰子700款”的销售价格为每双160元,“耐克”品牌“乔丹11系列”运动鞋的销售价格为每双220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黄某灿等人共销售给林某甲等(均另案处理)逾200万元,销售给戴某某(另案处理)等411.242万元。
被告人黄某灿、卢某华、黄某梅、陈某哥、阮某梅、黄某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
其中,卢某华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8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灿、卢某华伙同被告人黄某梅、陈某哥、阮某梅、黄某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逾1143.46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灿、卢某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梅、陈某哥、阮某梅、黄某华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九派新闻记者杨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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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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