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大族激光()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监事王磊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王磊的父亲王之佐于2023年8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从中获利414元。根据规定,王之佐构成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双重违规行为。
对此,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而且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虽然获利金额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的危害就小。因此,公司应该加强对股东和亲属的监管和教育,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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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类似情况在A股市场时有发生。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A股市场在8月共披露了5起窗口交易违规操作事件,涉及大族激光、华峰测控()、歌力思()、新北洋()及金字火腿()。
对此,著名财经作家由曦对本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和进行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同时,上市公司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致函大族激光,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窗口期交易叠加短线交易双重违规
据公告,王之佐于2023年8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7700股,买入金额为万元,而后又于2023年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7700股,卖出金额为万元。
因大族激光将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以王之佐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据公告,王之佐通过上述交易共计获利人民币414元。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而且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虽然获利金额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的危害就小。因此,公司应该加强对股东和亲属的监管和教育,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王赤坤表示。
对于此次违规交易的原因,大族激光在公告中提及是王之佐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公司股票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王磊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此次违规行为后,王磊先生及其父亲王之佐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同时,王之佐按照相关规定将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其已将其上述交易所获收益 414 元上缴公司。
此外,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由曦提醒道:“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及亲属、董监高及亲属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条款,一般包括罚款、限制交易、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公司在公告中提及的下一步措施仅是一种控制措施,深交所及监管局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加强监管
实际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窗口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在A股市场时有发生。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A股市场在8月共披露了5起窗口交易违规操作事件,涉及大族激光、华峰测控、歌力思、新北洋及金字火腿。
8月1日,华峰测控披露公司董事邵丹丹女士股票账户因其亲属误操作,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200股,因公司预约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3年8月25日,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交易。
8月5日,歌力思披露公司董事胡咏梅女士因误操作其股票账户,于2023年8月3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8700股,因公司预约《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交易。
8月8日,新北洋披露公司监事张永胜先生之子张逍先生于2023年7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因公司将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以张逍先生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同日,金字火腿发布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马伯钱先生原持有公司股票 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其近日并无减持计划,但因误操作其股票账户,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000 股公司股票,该减持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对此,王赤坤表示,上市公司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可能会导致股票市场不稳定,造成股价的波动,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而言,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公司管理不善,损害公司的声誉和股价;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法规,导致公司和相关人员面临法律诉讼和罚款;此外,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表现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针对不断出现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进行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王赤坤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制裁。同时,上市公司也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避免股东和高管利用职权进行违规操作。此外,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和保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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